公司未成立時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一、正面回答
公司成立前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在成立前的行為可稱為設立中的公司行為。如公司最終未成立,則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資格,但該民事行為是有效民事行為,由發起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二、分析詳情
公司成立則承繼發起人在設立中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發起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但公司成立后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相對人在知道該事實后有權選擇公司或該發起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三、未成立的公司可否出資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沒有設立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履行出資的責任。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