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期限
一、正面回答
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分析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三、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是什么?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