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規范的相關規定
一、正面回答
1、稅務發票正上方須印有國家稅務局監制字樣的增值稅發票,加蓋開具單位發票專用章,并且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使用有效期內;
2、發票或財政票據須做到要素齊全,字跡清晰、完整、正確填寫付款單位、開票日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規格、型號、單價、數量及金額等;
3、所有的原始票據不得有涂改、挖補等現象;
4、若發票遺失,應由原出票單位提供原發票的復印件,復印件上注明由原件復”字樣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可視同有效發票報銷;
5、經辦人員應通過合法正規程序取得報銷發票,彩色打印、黑白打印的正規增值稅電子發票可作為報銷憑據,如有相關明細及附件的,隨電子發票一并附上。
二、分析
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填開發票應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
三、發票的含義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