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管理辦法
一、正面回答
稅收征收管理法是調整、規范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并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號主席令公布施行。在這次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條款,對許多原有條款作了修改,從而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稅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二、分析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三、稅收主要分為哪幾類?
1、流轉稅。流轉稅是以商品生產流轉額和非生產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流轉稅是我國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類,稅種;
2、所得稅。所得稅亦稱收益稅,是指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
3、財產稅。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