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聯企業的相關知識很重要,讓我們一起看一下吧~
一、要進行關聯企業匯算清繳,首先要明確什么是關聯關系,如何進行股權關系判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中所稱的關聯關系,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
1.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2.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貨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3.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4. 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5.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7.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不同的關聯申報主體有哪些?不同類型的關聯申報主體應如何進行關聯申報呢?
1. 關聯申報的主體:
根據“42號公告”,關聯申報的主體包含以下3種類型:
(1)實行查賬征收,并且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居民企業;
(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并且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非居民企業;
(3)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企業。
2. 不同類型的關聯申報主體應如何進行關聯申報
以上(1)(2)種類型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以下簡稱《關聯申報表》;
第(3)種類型企業只需填報《關聯申報表》中的《報告企業信息表》和國別報告的6張表。
三、關聯企業在進行關聯申報時,要提交的《關聯申報表》需要填寫哪些內容呢?
《關聯申報表》包括22張附表,分為三部分:
1. 基礎信息
包括《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以及《關聯關系表》,共3張表。
2. 關聯交易信息
包括《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有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無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金融資產交易表》《融通資金表》《關聯勞務表》《權益性投資表》《成本分攤協議表》《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境外關聯方信息表》《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個別報表信息)》以及《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報告企業合并報表信息)》,共13張表,由企業根據自身涉稅業務選擇填報。
3. 國別報告
包括《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國別報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實體名單(英文)》《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以及《國別報告-附加說明表(英文)》,共6張表,由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企業填報。
四、《關聯申報表》填寫完畢后,需要確定下關聯申報報告年度所屬期間以便于更準確地進行關聯申報。
正常經營的企業:為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中間開業的企業: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
年度中間發生合井、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企業: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井、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企業: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五、政策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