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斷機制(Circuit Breaker),也叫自動停盤機制,是指當股指波幅達到規定的熔斷點時,交易所為控制風險采取的暫停交易措施。具體來說是對某一合約在達到漲跌停板之前,設置一個熔斷價格,使合約買賣報價在一段時間內只能在這一價格范圍內交易的機制。
拓展資料:
國內機制:
為了控制風險和減少市場波動,我國在股指期貨交易中除了實行漲跌停板制度外,還新引入了價格熔斷機制。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熔斷機制是中國所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進行的制度創新成果之一。國內股票交易及商品期貨交易中都沒有引入熔斷機制。在金融期貨創新發展之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率先推出熔斷制度作為其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風險。熔斷機制的設立為市場交易提供了一個“減震器”的作用,其實質就是在漲跌停板制度啟用前設置的一道過渡性閘門,給市場以一定時間的冷靜期,提前向投資者警示風險,并為有關方面采取相關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措施贏得時間和機會。 [1]
每日開盤之后,每當一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時且持續一分鐘,對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熔斷要求:
1、啟動熔斷機制后的連續十分鐘內,合約申報價格不得超過熔斷價格,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后,取消熔斷價格限制,10%的漲跌停板生效。
2、當出現熔斷價格的申報時,進入檢查期。檢查期為一分鐘,在檢查期內不允許申報價格超過熔斷價格,對超過熔斷價格的申報給出提示。
3、如果熔斷檢查期未完成就進入了非交易狀態,則熔斷檢查期自動結束,當再次進入可交易狀態時,重新開始計算熔斷檢查期。
4、熔斷機制啟動后不到10分鐘,市場就進入了非交易狀態,則重新開始交易后,取消熔斷價格限制,10%的漲跌停板生效。
5、每日收市前30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但如果有已經啟動的熔斷期,則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6、每個交易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最后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
備注:當某期貨合約以熔斷價格或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