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認可的民間借貸利息是月息兩分,也就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所以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就屬于高利貸。
高利貸,或作大耳窿、地下錢莊,這些現今稱為“放數”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
經濟史學者通常會按照如下方式定義高利貸:選定一個“我們覺得合適的”數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過了20%的任何借貸定義為高利貸。這樣的定義從字面意思上看并沒有錯,因為超過20%的利率的確比較“高”。
但是在中國的傳統語境下,“高利貸”這個概念往往跟負面的意識形態連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義,我們就會把所有超過20%年利率的借貸都認定為“壞的”。這種定義完全不顧借貸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和契約執行環境、不顧通貨膨脹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觀愿望。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對于什么是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于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于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于生活性借貸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