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單位發過來一系列建設工程相關的合同名稱,咨詢是否需要交印花稅及具體稅目。現將相關內容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
一、印花稅的納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也就是說,只有《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未列明的就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對象。不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的具體內涵,可能并不局限于合同名稱,比如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雖然名稱不是建設工程合同,也應按建設工程合同稅目來納稅。
二、建設工程項目相關合同涉稅事項
1、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合同
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合同不是《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的合同,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
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合同與保護資源環境有關,有些稅務局認為屬于技術服務合同,但也有觀點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合同并不是“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只是環境影響評價,因此不屬于技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對象。對于有爭議的事項,最為穩妥的方法便是咨詢稅務局。如果不認同稅務局的觀點,還可以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2、安全評價服務合同
安全評價服務合同與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合同類似,可參考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合同的分析。
3、測繪合同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加工承攬合同的合同的范圍作了規定,包括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測繪合同屬于加工承攬合同的一種,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生效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已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并沒有列明承攬合同的范圍?!秶叶悇湛偩株P于實施
4、運營管理服務協議
運營管理服務協議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對象。
5、污染源總量交易合同
污染源總量交易合同,與之類似的如碳排放交易合同,交易的是污染源的排放資格,雖然屬于買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載明買賣合同是指動產買賣合同(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而污染源的排放資格不屬于動產,因此污染源總量交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對象。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監理合同不屬于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合同,也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對象。
7、考古勘探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
8、造價咨詢服務合同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根據上述規定,技術咨詢合同主要是指與科學技術相關的,造價咨詢合同與法律、會計等咨詢具有相似性,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9、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個很明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載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納稅。
10、生物質能循環利用項目設備及運營服務采購合同
這屬于設備買賣合同,且設備為動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載明的稅目,按買賣合同納稅。
需要說明的是,運營服務合同并不屬于印花稅征稅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設備買賣與運營服務如果分別列明金額的,分別納稅,如果沒有分別列明,運營服務的金額也要計入印花稅的計算基數。
11、信息化項目云服務采購合同
信息化項目云服務采購合同性質上屬于買賣合同,但交易標的不是動產,如前所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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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3年9月18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