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節稅15:股權轉讓合同涉稅審核要點》一文中寫了股權轉讓合同的涉稅審核要點,但最近發現遺漏了個過渡期損益條款的內容,在此補上。
一、什么是過渡期損益條款
1、過渡期
一般股權交易,都會對標的公司進行一個評估,以評估基準日作為節點,看公司資產、負債有多少,然后公司進行一個估值。沒有評估的,雙方恰談的股權價值也是在某一個時間節點的價值。從評估、恰談、簽約到股權交割,往往會經歷一段時間,這個從評估基準日或其他某一時間節點到股權交割日的期間就是過渡期。
2、過渡期損益
在過渡期內,標的公司可能一直在經營,資產、負債、凈資產可能一直變動中,公司可能盈利,也可能會虧錢,標的公司股權價值一直在變這個在過渡期內產生的損益就是過渡期損益。
3、過渡期損益條款
股權轉讓雙方約定過渡期損益歸屬的條款,就屬于過渡期損益條款。如:“股權交割完成后,乙方即為公司股東,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擔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股權交割完成前,公司的損益由乙方按股權比例享有或承擔。”
再如:“股份轉讓協議及表決權委托協議生效后至全部標的股份過戶至乙方名下之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若AK公司實施利潤分配方案,則標的股份獲派現金股利等收益歸乙方享有,轉讓方應在標的股份過戶后且受讓方已支付全部股份轉讓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前述現金股利支付給乙方。若過渡期內,經AK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方案,標的股份過戶后實施利潤分配方案的,標的股份獲派現金股利等收益歸乙方享有。”
過渡期損益由誰享有和承擔,股權轉讓的雙方是可以自由約定的,可以約定由轉讓方承擔,也可以約定由受讓方承擔。
二、過渡期損益的稅務問題
我們將過渡期損益條款約定的內容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由轉讓方享有/承擔
1.1標的公司盈利
1.1.1標的公司支付盈利補償
1.1.1.1標的公司有分紅決議
1.1.1.2標的公司沒有分紅決議
1.1.2受讓方支付盈利補償
1.2標的公司虧損
1.2.1支付給標的公司
1.2.2支付給受讓方
2由受讓方享有/承擔
2.1標的公司盈利
2.2標的公司虧損
如果約定過渡期損益由轉讓方享有和承擔,那過渡期如果盈利2000萬,我們假設轉讓方是100%持股,那么轉讓方就要再收到2000萬元,這2000萬元可能是由標的公司支付,也可能是由受讓方支付,由標的公司支付時,標的公司如果在股權交割日前作出分紅的股東會決議,那么轉讓方取得的這2000萬可以作為股息紅利所得,可以適用股息紅利的稅務政策,也就是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可以免稅,不是居民企業之間的,包括轉讓方為個人時,都不能免稅。如果標的公司沒有分紅決議,轉讓方取得的2000萬就要作為股權轉讓收入了。如果由受讓方將過渡期損益支付給轉讓方,那就更屬于股權轉讓收入了,作為股權轉讓收入時,轉讓方要和之前收的款項一起,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相應的,也要調增后的收入納稅。
如果標的公司發生虧損,轉讓方需要承擔虧損,需要將虧損的款項支付給受讓方或者標的公司,無論支付給誰,都意味著轉讓收入的減少,轉讓方可以調減轉讓收入,相應地,也會少納稅。
如果約定過渡期損益由受讓方承擔,那么無論過渡期內標的公司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不會影響轉讓方的收入,只會影響受讓方取得的股權的價值。盈利的,受讓方取得的股權增值,虧損的,受讓方取得的股權貶值。
因此,對于過渡期損益條款,如果約定由轉讓方承擔,并且在標的公司盈利時是由標的公司將盈利支付給轉讓方的,標的公司一定要在股權交割日前作出分紅決議,才能享受居民企業間分紅免稅的優惠政策。如果合理預計或在股權交割日前發現標的公司虧損時,建議約定成過渡期損益由轉讓方承擔,如果已經簽訂過協議了,可再簽訂補充協議修改,這樣可以調減轉讓方的收入,進而少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少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