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有什么區別呢?
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扣繳義務人既非純粹意義上的納稅人,又非實際負擔稅款的負稅人,只是負有代為扣稅并繳納稅款法定職責之義務人。即扣繳義務人收取納稅人的稅款代為納稅人繳稅的人。
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同樣要面對國家和征稅機關,常常會同時扮演納稅人的角色,他們的很多基本權利應該是一致的。因此把扣繳義務人與實際納稅人一起歸入納稅人的概念范疇,在實際的稅收征納關系中,有利于保護扣繳義務人在稅法上的權利。
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劾U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
扣繳義務人只是代扣納稅人(注意為納稅人)稅款,然后向國庫繳納稅款,真正的納稅主體還是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上的一個概念,由支付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這是我國現行稅法堵塞稅款流失的有效做法。這種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適合我國現階段稅收征管手段落后,專業化征管力量不強、急需形成社會征收網絡的實際情況。
擴展資料:
扣繳義務人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本不是納稅人,所以不承擔納稅人的義務,實際上扣繳義務人的義務是第三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所承擔的公法上的義務,就這種義務本身來看,是扣繳義務人自己的義務,而非他人的義務。
扣繳義務人的扣留收取義務、申報義務和填發義務的性質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一定行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存在,并不取消或影響納稅人的存在,也沒有改變納稅人的地位,負擔金錢給付義務的仍然是納稅人。所以扣繳義務應屬于繳納行為義務而非金錢給付義務。
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亦稱“納稅主體”。指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稅收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規定有相應的納稅人。
如產品稅以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又如國營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納稅人;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為納稅人等等。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局發現后,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