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外幣現鈔的使用一直是嚴格管控的,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公司均是如此。尤其是公司業務由于基本上均可通過轉賬方式來實現,因此對企業使用外幣現鈔的要求就更為嚴格了。
按照外管局*7頒布的政策,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常項目交易,境內機構可以收取外幣現鈔,但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
(一)銀行匯路不暢的經常項目交易;
(二)與戰亂、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間開展的服務貿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以下簡稱服務貿易);
(三)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因臨時使用境內港口等交通設施所支付的服務和補給物品的費用;
(四)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五)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常項目交易,境內機構可以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購匯或使用自有外匯提取外幣現鈔:
(一)銀行匯路不暢的經常項目交易;
(二)向戰亂、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支付的服務貿易支出;
(三)國際海運船長借支項下;
(四)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
(五)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規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服務貿易項下外幣現鈔,可以結匯或存入原提取外幣現鈔所使用的外匯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