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的經濟補償金基數包括這些,必讀!
實務中,很多人對于何種情形下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以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明知的,也是清楚知悉的。但是,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很多人是存在困惑的。
眾所周知,月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年終獎,加班工資,各種補貼,以及社會保險、公積金等收入。那么,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時,基數包括上述全部內容嗎?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工資的范疇是什么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以及賠償金的計算基數為應發工資,而非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不僅包括員工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各種形式的補貼、年終獎等收入,還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額,也就是單位每月為員工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以及公積金收入,稅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