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建筑業的一般納稅人下列情形可以選擇簡易征收:一是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二是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三是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四是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五是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總承包人與分包人都是增值稅納稅人,只不過總承包人是分包人的甲方,因此,分包人是否可以簡易計稅與總承包人是否簡易計稅沒有必然的關系。比如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其中甲方提供了部分材料,總承包人選擇了簡易計稅。總承包人又進行了專業分包,實行工程分包采取“大包”方式,總承包人作為分包人的甲方并不存在“甲供”,因此,分包人仍然是一般計稅。也就是說,分包人是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簡易計稅,以是否屬于上述五種情形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