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規定:
登記事項
凡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人、扣繳人),須按以下規定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事項。
(一)繳納人、扣繳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應在本公告發布后,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登記事項。
(三)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發生后,辦理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