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即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不能夠可靠地核算,不能確認提供勞務收入。若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條件,才能按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