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采用什么組織形式最節稅?
文章作者:
來一方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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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3-04-12 14:09:10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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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有所不同。
同時,基于我國稅種的復雜化和多樣化,不同納稅主體依據收入來源的不同,所涉稅種及稅率也不盡相同。本文將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為例,對投資者所涉稅務問題進行梳理與分析。
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雙重征稅,其本質上還是合伙企業。國家層面先后涉及合伙企業稅收的主要法規有:《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而有關所得稅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稅務處理。根據合伙人身份、收入類型的不同,其繳納所得稅時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也會不同。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采取“先分后稅”方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部分,稅率適用20%。
上海市2008年發布的《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11]10號)規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暗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發《印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于有限合伙制PE,個人LP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為20%。
2014年,深圳地稅局發布《關于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停止執行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溫馨提示》,表示將按照國務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實施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措施。據此,深圳實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個人所得稅稅率將由20%調整為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來看,北京和天津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突破,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及股權轉讓收益,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上海的政策與國家政策范圍一致。
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選擇投資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其從基金分得的利潤如果在北京、天津等地,能統一適用20%的稅率,相比于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承擔的40%稅負率,稅收優勢明顯。
對機構投資者而言,如果選擇投資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其從基金取得的收益雖然無需在基金層面繳稅,但需在投資環節繳稅;如果選擇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其從基金取得的收益雖然要在基金環節繳稅,但基金將稅后利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即可作為“免稅收入”。因此,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如果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其在兩種組織形式中的稅負基本相當。因此,對于機構投資者而言,應該結合投資經營情況、稅收優惠政策等綜合考慮所需采取的組織形式,同時,積極爭取相關的區域性、行業性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最優的稅務安排。
文章來源:華稅律師事務所稅務籌劃業務部
私募基金涉稅處理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準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準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準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準,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后,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應納稅額等于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征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對于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采購端分別來介紹。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于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那對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后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后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并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營改增之后,對于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征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 191號文件里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征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臺。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征收增值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咨詢服務的購買,均屬于進項范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采用的是納稅主體征稅原則。由于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伙企業是以每一個合伙人作為一個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于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咨詢收入。
如果是合伙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伙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么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于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于投資收益,還是屬于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于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并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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