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推銷商品或勞務過程中,經過內控審批程序,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會計核算時直接在"營業(銷售)費用"科目列支。雖然《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財政部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財工字[1993]第474號)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收受的傭金,計入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沖減有關成本費用;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傭金,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企業在推銷商品或勞務過程中,經過內控審批程序,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會計核算時直接在"營業(銷售)費用"科目列支。雖然《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財政部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財工字[1993]第474號)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收受的傭金,計入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沖減有關成本費用;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傭金,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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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推銷商品或勞務過程中,經過內控審批程序,可以向中介代理人支付必要的傭金。這是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會計核算時直接在"營業(銷售)費用"科目列支。雖然《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財政部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財工字[1993]第474號)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收受的傭金,計入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沖減有關成本費用;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傭金,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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