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好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好?公司、個體戶、個獨、合伙企業有啥區別、具體稅負如何?
一、一般納稅人好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好
一般納稅人實行抵扣計稅,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目前稅率包括13%、9%、6%和零;
而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計稅,應納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目前法定征收率為3%。
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也就是說,在本年底前,小規模納稅人的最高增值稅稅負就是1%,而一般納稅人因為計算方法的復雜性和各個企業的特殊情況,是很難提前預測出增值稅稅負的,每個行業和企業稅負都可能不一樣。
結論:單純從增值稅稅負角度,你很難去說兩者的好與不好。
一方面,國家目前對一般人納稅人的管理較為嚴格,通常連續12個月銷售額超過500萬就要轉為一般納稅人,并且一般納稅人要準確核算銷項、進項和應繳稅金,從稅務角度上對賬務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對小規模納稅人,相對管理寬松些。
另一方面,小規模納稅人還獨享一些特別的優惠政策,比如: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的免增值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提及的50%范圍內減征6稅2費優惠。總結如下:
從這個角度看,小規模納稅人占有一定的稅務優勢,但我們注意到,廣大納稅人非常關心的一般轉小政策2020年12月底到期后,稅務總局截止目前還沒有發布新的延期政策。
二、公司、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什么區別
我們主要從對外債務承擔和稅務角度兩方面進行分析
1、對外債務承擔
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個體工商戶: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從上面債務承擔的規定看,僅公司的投資人和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是承擔有限責任。
2、稅務角度
上述4種類型的實體在流轉稅和附加稅費方面無區別,僅有以下區別:
公司組織形式:
繳企業所得稅,稅率通常是25%,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如果將剩余利潤分配給投資者時,需要按股息紅利繳20%的個人所得稅,整理所得稅稅負通常是40%。
但公司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我們重點提及的政策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政策。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的規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間,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公司可申請核定征收。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組織形式:
依經營所得稅目按5-35%征收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僅針對自然人合伙人征收、法人合伙人征收企業所得稅),與公司組織形式最大的區別是征一道稅。符合條件的三類實體也可申請核定征收(包括個體工商戶的定期定額征收)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稅減半政策。
三、公司與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稅負測算具體數據
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執行《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本測算數據不包括這兩類實體。
結論:
1、公司組織形式在無其它優惠的情況下,所得稅稅負不會低于22%;
2、所得300萬以上時,個體戶占優,300萬以下時,需要具體分析測算,但所得越少,個體優勢更明顯。
3、因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的存在,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整體而言,個體戶是一道稅,而公司是兩道稅,個體會有一定優勢;但個體戶定期定額是針對未建立賬簿的納稅人實行的稅務征管措施(通常月銷售達到一定金額需要建立賬簿),相較公司的核定征收政策會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