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人數的(),或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A.1/3,1/3
B.1/2,2/3
C.2/3,1/3
D.1/3.2/3
答案:C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