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作變更登記的,才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除此外,需要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其實這是一個誤區!
首先,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作變更登記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主體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四)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其次,稅務登記應作變更登記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由此可見,稅務登記是否作變更登記,是根據“稅務登記內容”是否發生變化。而稅務登記內容與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登記事項并非完全一致。
其三,稅務登記事項的內容。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二)住所、經營地點;(三)登記類型;(四)核算方式;(五)生產經營方式;(六)生產經營范圍;(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八)生產經營期限;(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第十六條規定,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其四,辦理稅務變更登記的時效。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工商登記變更表;(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四)其他有關資料。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一)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三)其他有關資料。
其五,是否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應當區分情況。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其六,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