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納稅人在消費品生產過程中都會遇到委托加工的環節,但是你了解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這個消費稅該怎么交嗎?快來跟小編一起梳理一下吧!
Q:什么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Q: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什么環節繳納消費稅?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七條規定:“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Q: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如何計算繳納消費稅?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八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十五條規定:“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第十八條規定:“上述所稱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條規定:“上述所稱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Q:委托方出售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如何繳納消費稅?
A: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Q: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抵扣憑證是什么?
A: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Q:對未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受托人,該如何處理?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