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規定,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第七條規定:“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