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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紙質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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