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規定,
納稅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辦理核算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待貨物實現銷售后,納稅人再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時,應當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區分以下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核算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應當對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應退(免)稅額與出口預退稅額的差異情況進行確認。不存在差異的,納稅人確認“無需調整申報”,辦結核算手續;存在差異的,納稅人確認“需要調整申報”并進行調整申報后,辦結核算手續。
(二)核算時貨物仍未實現銷售的,納稅人確認“需要調整申報”并全額繳回出口預退稅后,辦結核算手續。后續待該筆貨物實現銷售后,納稅人可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上述調整申報及繳回出口預退稅的具體操作方式為:納稅人在核算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先用負數全額沖減前期出口預退稅申報數據,再根據貨物實際銷售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報出口退(免)稅。核算當期,納稅人的應退(免)稅額為負數的,生產企業應當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外貿企業應當補繳稅款;應退(免)稅額為正數的,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五、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但尚未辦理核算的納稅人,需要變更退(免)稅辦法、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應當先行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待其辦結核算手續并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稅務機關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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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