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新規
一、正面回答
1、根據相關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
2、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稅金。
二、分析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印花稅一般也不蓋章,所以不叫蓋章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屬于行為稅類根要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買賣雙方同時計征,基本稅率為0.4%,基金和債券不征收印花稅。
三、印花稅的計稅方法有什么?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