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的法律依據
一、正面回答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分析
合伙企業作為法律主體和營業主體的同時終結。合伙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后,或因為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為合伙人之間產生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為合伙的目的未能達到,合伙人無意經營下去,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合伙清算過程中,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都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承擔經營盈虧。
三、合伙企業清算費用是怎么規定的?
1、破產訴訟費用;
2、債務人相關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后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
3、管理費用,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