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五年不追繳的原則
一、正面回答
稅務局稅款追征期為三年,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偷稅漏稅等情況,追繳其是無限期的。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詳細分析
法律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是指納稅人雖然沒有故意,但是有過失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可以在三年或五年內追征,并加收滯納金。對于此類情形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因本屬國家的既得利益,自應收歸國庫,這一點是毫無異議,但是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則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本條的規定既有利于法律的操作執行,也體現了法律的嚴肅公正。
三、稅款追征期的時點如何確定?
1、追征期的起點;規定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會發函明確每年的申報納稅期限;
2、追征期截止日;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追征期截止日規定并不明確,這目前有三種觀點;
1、是以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時間為準;
2、是以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簽字時間為準;
3、是以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