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描述過“反向開票”的概念,而“反向開票”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自產農產品,企業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
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核心是什么?是“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自產農產品”。很多人壞菜就壞菜在對這個東西理解不夠,忽略了“農業生產者”與“自產農產品”。
那么什么情景才屬于“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它是有明確的的政策要求的,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財稅字〔1995〕52號明確規定即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隨著社會的發展,后續也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對“農業生產者”這一概念進行了拓展:
1.根據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7號規定,制種企業在規定的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4.根據財稅字〔1999〕198號、財稅〔2014〕38號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大豆免征增值稅,并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說白了就是,上述情景之外納稅人從其他人手里收購是不能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
在真實業務的基礎之上,納稅人容易犯這些毛病:
1.錯誤理解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這一概念,把非自產農產品自行開具了農產品收購發票。
例如,某地壓根就不產XX水果,你從販子手上買了XX水果,然后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
2.收購中介模式的出現導致很多納稅人直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但是,銷售方不是農業生產者而是中介。
例如,某某中介把一個村子的農民的自產農產品都賣給了納稅人,這種情況下以中介為銷售方開具農產品發票是很明顯不對的。這種業務模式是可以參考財稅〔2008〕81號規定,以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稅務的合規化處理。
3.低購高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價格明顯高于市場收購價格。這種行為雖然建立在真實業務之上,但虛構價格,這玩意兒嚴格意義上也是虛開發票喔。
4.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品名超出了52號文注釋所列舉的農產品范圍。比如將洗凈毛、洗凈絨、中成藥、方便面、熟制的水產品、肉類熟制品、肉桂油等開具了農產品收購發票。
在真實業務的基礎之上,納稅人要注意保存以下證據來確保自己面對稅務局核查可以進行證明:農業生產者(農戶)的相關身份證信息,合同,現金流交易憑證等等。
同時不要犯一些讓人啼笑皆非的錯誤,某地壓根不生產某某產品,你開了,合著稅務局同志是傻子?合同上很多事它不符合基本的邏輯思維等等。
此外,作為一家農產品收購公司,你得有那個能力,這個能力體現在哪里?
(一)有固定經營地點、倉儲設施或設備;
(二)購進的貨物屬于《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列舉的農產品;
(三)具備收購業務所必需的人員和資金;
(四)收購地生產擬收購的農產品;
(五)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你除了一辦公室啥都沒有,那就是不符合基本的邏輯。
至于非真實業務,這個不用說了。虛開發票唄,這是紅線,可能戴銀手鐲的,不需要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