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報銷差旅費還有限制?超過限制還要繳個稅?
員工因為工作原因出差產生的費用,也就是差旅費。
因為是為了工作,所以差旅費是由公司報銷的。
那么,大家的公司在報銷差旅費時,有額度限制嗎?
比如說公司只報銷多少額度,超過這一額度就需要員工自費。
還有,報銷費用超過額度之后,又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了解今天的內容!
1
差旅費的報銷
我們首先要了解哪些支出屬于差旅費。
差旅費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城市間交通費:出差途中的車票、船票、機票等;
(2)車輛費用:如果是自帶車輛,出差路上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
(3)住宿費:入住賓館或酒店產生的房租費用;
(4)津貼、補貼:誤餐補助、交通補貼等;
(5)市內交通費: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費用;
(6)其他費用:行李托運、訂票費等。
一般來說,當員工出差產生以上這些費用,要計入的就是差旅費項目。
不過根據出差人身份的不同,要入賬的項目可能也不同。
如果出差人是管理人員,那出差產生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項目;
如果出差人是銷售人員,那出差產生的費用計入“銷售費用”項目;
如果出差人是基建人員,那出差產生的費用計入“在建工程”項目;
如果出差人是生產人員,那出差產生的費用計入“制造費用”項目。
接下來的一個問題就是,公司報銷的差旅費是否有限額呢?
根據官方部門的回復,目前來說只有事業單位的差旅費制度有明確的報銷限額。
而普通的企業,官方并未做明確的差旅費報銷標準。
所以說,企業的員工的差旅費該報銷多少,報銷到什么程度都是由企業內部決定的。
官方沒有做明確要求。
那企業的差旅費報銷標準又該如何規定呢?
可以參考以下幾點要素做規定:
1、根據出差地區、出差人員級別、出差項目等不同因素做規定;
2、嚴格禁止無實質內容的出差行為、無明確工作原因的出差活動;
3、以真實性、合理性為原則,判斷差旅費是否真實有效、正當合理。
如果公司實在是沒辦法制定差旅費制度,官方也說了,可以參照行政機關的標準。
不過切記報銷的差旅費用一定要真實。
如果公司想要通過虛報差旅費來做賬,那是絕對不成的。
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企業賬上的差旅費存在不合理之處,那稅務機關有權核定企業的應納稅額。
了解完差旅費的報銷之后,我們來解決第二個問題。
那就是,員工報銷差旅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2
員工繳個稅?
這個問題也是小編的一個朋友提出來的。
小編的朋友前段時間出差去了趟北京,回來的時候拿著一大堆發票和消費憑證去了公司的財務部。
去干嘛呢?就是為了報銷。
小編朋友公司報銷差旅費的方式不是直接單獨報銷的。
而是發差旅費津貼,算在下個月的工資薪金里。
于是小編的朋友就有了一個疑問。
“如果報銷的費用按差旅費津貼形式發放,那這筆差旅費津貼是否屬于我的工資薪金,是否需要并入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點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中明確提到,津貼屬于工資所得項目。
按理來說是應該要算作個人收入,一起繳納個稅的。
津貼本身就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額外或特殊的勞動補償。
因此津貼也屬于員工個人收入的一部分。
所以說津貼需要一起繳納個稅是沒問題的。
但是這個例子中,差旅費津貼本身就是員工向公司報銷所得,并不是額外所得。
所以差旅費津貼并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不用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過也是有例外的。
如果差旅費津貼在報銷標準之內,那確實不用繳納個稅。
反之,如果差旅費津貼超過了報銷標準,那就需要繳納個稅。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關于差旅費的問題可能需要我們了解~
3
差旅費的其他
問題一:
員工去外地出差,請客戶吃飯是否屬于差旅費中的餐費支出?
這種請客戶吃飯的費用屬于業務招待費。
即使是出差,即使是外地客戶也是一樣。
問題二:
員工去年產生的差旅費用,可以在今年報銷嗎?
根據相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簡單來說,差旅費作為企業的成本支出,企業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享受稅前扣除。
而員工去年未報銷差旅費就相當于未享受稅前扣除,企業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就多繳納了那一部分費用。
去年費用今年報銷,指的就是企業可以在繳納今年企業所得稅時,把之前未稅前扣除的差旅費用算上。
不過這種追補費用的期限只有5年,超過5年就不行了。
以上就是有關差旅費報銷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