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中,法人合伙人如何繳稅,是否享有稅收優惠政策,能否抵減其當年的盈利,小編整理了法人合伙人常見的繳稅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問題一:新成立了一家合伙企業,其中有一個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請問法人合伙人如何納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例如:一家合伙企業A,其中有一個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B,份額占比60%,該合伙企業A2022年實現經營所得1000萬元。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其生產經營所得分配給法人合伙人B,由其將分得的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則法人合伙人B應納稅所得額600萬元(1000*60%)。B企業2022年未在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
報表填寫: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1欄次“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賬載金額中填入0,稅收金額填入600萬元,納稅調增600萬元。
注意:不論合伙企業是否做出利潤分配決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潤,該部分的留存利潤也應按規定的分配比例,計入法人合伙人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合伙企業是否實際向合伙人分配利潤,對其產生的利潤各合伙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各法人合伙人不得以未實際收到為由拒絕。
問題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該如何進行分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呢?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四條規定: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問題三: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業對外投資股息、紅利的分配收入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
答:不屬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合伙企業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問題四:如果合伙企業產生的虧損,分配給法人合伙人,能否計入法人合伙人當年的所得抵減其當年的盈利?
答:不可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例如:成立了一家合伙企業C,其中有一個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D,份額占比60%,C企業2020年虧損-500萬元,按照比例應劃分300萬元的虧損。2020年法人合伙人D盈利3000萬元。
注意: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300萬元抵減其盈利3000萬元后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五:法人合伙人收到合伙企業分配的款項,同時收到合伙企業分配通知,明確劃分該分配款項中本金與收益的金額,那么法人合伙人可以按分配通知中的收益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不可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法人合伙人是對合伙企業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來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而不是實際分配的收益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法人合伙人應繳納的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