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衍生工具就是常見的衍生合同。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之規定,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衍生工具具有下列特征: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
(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如果把獨立衍生工具比作本體,那么,嵌入衍生工具相當于寄生于本體上的寄生蟲。
拓展資料:
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點:
⒈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無論是哪一種金融衍生工具,都會影響交易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未來某時點上的現金流,跨期交易的特點十分突出。這就要求交易雙方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價格因素的未來變動趨勢作出判斷,而判斷的準確與否直接決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虧。
⒉杠桿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以簽訂遠期大額合約或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例如,若期貨交易保證金為合約金額的5%,則期貨交易者可以控制20倍于所交易金額的合約資產,實現以小搏大的效果。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時,交易者所承擔的風險與損失也會成倍放大,基礎工具價格的輕微變動也許就會帶來交易者的大盈大虧。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性效應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它的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
⒊聯動性。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量緊密聯系、規則變動。通常,金融衍生工具與基礎變量相聯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約規定,其聯動關系既可以是簡單的線性關系,也可以表達為非線性函數或者分段函數。
⒋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決于交易者對基礎工具(變量)未來價格(數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基礎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決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這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風險性的重要誘因。基礎金融工具價格不確定性僅僅是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性的一個方面,國際證監會組織在1994年7月公布的一份報告(ISOCOPD35)中認為金融衍生工具還伴隨著以下幾種風險:
①交易中對方違約,沒有履行承諾造成損失的信用風險;
②因資產或指數價格不利變動可能帶來損失的市場風險;
③因市場缺乏交易對手而導致投資者不能平倉或變現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④因交易對手無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
⑤因交易或管理人員的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控制失靈而造成的操作風險;
⑥因合約不符合所在國法律,無法履行或合約條款遺漏及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