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聘請的當年的會計師;董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按理應該由董事會和監事會開會形成,但撰寫人一般的是上市公司的董秘辦(董事會秘書辦公室,也叫證券部)來負責撰寫的;其他內容基本都是由董秘辦撰寫的。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于規定時間編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中期總結是公司半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后,有利于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與原來規定的五千萬元比,中小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原來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刪除。現階段,它更有利于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做強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若干政策措施的會議紀要》中“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建立支持中關村企業的‘綠色通道’”的要求。
當然,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規定,也比原來寬松得多。按《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當前,誰能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標準是模糊的。實際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