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匯票出票日期應該晚于發票日期,在提單日期之前或之后均可——因為,發票是所有單據中日期最早的,而匯票只是向受票人(付款人)索取價款的憑據,出票日期只要不早于發票,不晚于交單日即可。
信用證下匯票意義是向受票人(付款人)索款的命令,即要求受票人按照匯票所載明的金額付款。在遠期承兌信用證下,必須提交匯票,而延期付款信用證則無需匯票;至于即期信用證,要不要匯票依據信用證的規定而定——至于意義,則是向受票人(付款人)索款的命令。
拓展資料:
信用證匯票是指信用證方式項下使用的匯票。
信用證匯票既是由出口商開立的商業匯票,又是須附貨運單據的跟單匯票。其付款人則根據信用證規定,既可是開證申請人,又可以是銀行。信用證匯票必須列明出票的根據,即注明該匯票是根據哪家銀行于何時開立的哪一號信用證所開立,這條“出票條款”是信用證匯票的要項之一,不得遺漏。它有單頁匯票和雙頁匯票之分。單頁匯票憑一張正本付款,雙頁匯票是為了防止丟失而一式兩張。兩張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作為正本使用,但付一不付二,即先到先付,后到失效。為此,在第一頁匯票中注明“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而在第二頁匯票中注明“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注意事項:
1.信用證支付下的匯票,除了嚴格按信用證繕制外,還要符合票據的規范;
2.托收方式支付下的匯票要符合國際慣例和票據的規范;
3.匯票中的大小金額和貨幣必須相同,并符合信用證和合同的規定
信用證下匯票付款人為銀行,信用證的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索償行或保兌行,其為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