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單位人員的費用能不能在公司報銷?
外單位人員費用,這個平常也很常見,就比如這個讀者說的,審計人員來了,安排的差旅、住宿的費用。
還有就是,有客戶或者供應商來考察,安排的吃住的費用。
這是從表面上看都是外單位人員發生的費用,但是實質上其實又是和公司經營相關的支出,你可以理解為是公司通過外單位人員代為消費服務、支付費用。
那這些費用是否可以在單位報銷呢?
從這個角度出發,那自然是可以報銷的,因為費用的確實是公司相關的合理支出。
那么站在這個角度上看,如果一個毫不相干的人員發生的費用,拿著發票去公司報銷,你給報銷嗎?
你自然不會給他報銷,一則你和他沒有合作關系,二則也沒有潛在的任何聯系,這個費用和你公司自然是毫無相干的,不屬于你的費用,傻子才給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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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報銷呢?
1、基于公司合作協議實際發生業務的費用,本身就是合同項下內容,那么應該取得相應的業務發票列支。
比如公司聘請外包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合同內容就包括審計人員的工時費、審計人員的差旅費等,那么根據合同,其實實際上事務所收取的費用對我公司來說都是因審計而發生的費用,公司應該取得事務所開具的咨詢服務費發票來列支。
不能開一部分咨詢服務費列支,然后一部分拿審計人員的個人機票、火車票來列支。
從增值稅角度,按照業務合同,審計事務所收取的審計人員的差旅費部分就是咨詢服務的價外費用,應該有事務所統一開具咨詢費發票結算,而這些審計人員的差旅發票應該自己拿回事務所報銷作為其自己的成本列支。
2、如果不是基于具體實際某項合作業務而產生的外單位人員費用,也不是某個合同項下具體內容。
比如一些商務宴請、商務住宿、考察接駁、往來交通等一系列的費用,這些費用是獨立支付,公司單獨承擔的,可以直接這些人員提供的住宿發票、機票等合理列支。
而這類費用我們一般都是計入業務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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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這個讀者的這個問題,如果讓二哥回答,如果你審計合同是收取的審計費用是包括了審計人員的差旅等費用,那其性質自然是審計服務的一部分,哪怕是合同單獨列明,這些費用單獨由審計公司代墊,那么從增值稅角度,其也是審計費的價外費用,應該開具審計咨詢發票給你。
有些公司為了籌劃,簽訂合同時候單獨列明有些費用,比如出差人員的差旅費、住宿費,但是向客戶收款時候又統一收這部分款項,開票時候這部分發票直接用車票、住宿發票結算。
其實這個是站不住腳的,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息費用】、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這個時候你應該全額取得咨詢專票后抵扣,列支咨詢費,審計費等。
如果你并沒有直接把費用單獨支付給審計公司,而是像我們日常很多時候一樣,審計人員來了,我們安排住宿,安排餐飲,甚至主動給他們報銷了差旅費,這些費用并不構成審計公司的收入組成部分(外審人員直接拿發票實報實銷),這個可以當成業務招待費性質列支。
一般我們取得相關住宿、餐飲、機票列支就行了,這個時候住宿專票是否能抵扣?這個我個人覺得可以。
很多人覺得這既然是業務招待費,那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不得抵扣。
沒錯,交際應酬消費不屬于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
但是業務招待費可能包括了生產經營需要的宴請、旅游景點參觀、娛樂、交通以及住宿費用;相關客戶的紀念品贈送等,可能是出于客戶關系的維護,可能是為了市場營銷拓展,可能是處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支出。因此我們認為整體上來說 “業務招待費”概念應該大于增值稅概念中的“交際應酬消費”,業務招待費中屬于交際應酬消費性質的支出其對應進項不得抵扣。
但是屬于生產經營相關的我覺得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