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免征! 為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現就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
政策解讀:
1、對企業有特殊規定,是指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
2.“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指雙方都免,含非居民企業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僅僅是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他印花稅應稅合同不免;
4.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所以這兩個環節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5.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02
注意!
這28種合同,不征印花稅!
03
警惕!印花稅10大“雷”
千萬別踩!
印花稅,雖然是小稅種,但也是最容易出錯、最容易出現風險的:
一、每月或每季申報按“當期收入、成本合計”納稅
有很多企業都存在這種問題,覺得這樣做,簡單易統計,也不會少申報印花稅。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
1、延遲了納稅時間
根據規定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合同書立時貼花,如果按實際交易發生了才繳稅,相當于沒有按期繳納印花稅,一旦被查,風險極大。
2、容易造成少繳印花稅的情況
根據規定不管合同是否兌現都要繳納印花稅。
二、實際結算金額比合同金額大,又補繳了印花稅
三、合同(憑證)金額增加,不用重新繳納印花稅
合同并不是繳過了,以后就不用再繳了,只要修改合同,增加的部分仍需要繳納印花稅。
四、網上銷售形成的電子訂單,沒有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五、同一合同涉及多個稅率,未分別記載金額,卻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稅
六、合同金額不確定,不貼花
金額不確定,也是需要繳稅的:
七、“以貨換貨”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八、按“購銷合同”記載的合計金額,繳納印花稅
根據簽訂的合同金額和增值稅是否分開來確定繳稅:
九、只要不簽訂購銷合同,就不用繳納印花稅
有些人認為,印花稅是根據合同貼花的,只要我不簽訂合同,就不用繳納印花稅,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規定,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十、企業注冊資本沒有實繳,繳納了印花稅
資金賬簿,是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征收印花稅。如果企業未實際認繳出資,則不需要繳納,待實繳時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