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印花稅法》規定
1.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2.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3.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4.營業賬簿稅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實務要點
1.營業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的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申報繳納印花稅,其他賬簿不再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稅目(按件五元)。原來按件五元稅目(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均已取消。
2.營業賬簿印花稅不需要每年申報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是按季度/年度/按次申報關注當地規定:如《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可在上述范圍內選擇納稅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計征的若當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未增加,也可能需要按零申報印花稅哦!
【例】公司2023年末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為2000萬,2024年3月份有個別股東減資,減資后公司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為1200萬,2024年11月公司引入新股東,新股東增資后公司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為1800萬,此后至2024年末,沒有增減變動,不考慮其他情況:因此2024年不用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
3.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征收印花稅;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征,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征印花稅。(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5.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