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屬于銷售無形資產,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一、增值稅
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屬于銷售無形資產,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又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二條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因此,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屬于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六項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又根據《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第六條規定,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因此,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可以按規定申請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屬于轉讓財產收入,符合規定條件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并可以遞延納稅,可以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選擇遞延至轉讓股權時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企業以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一條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一條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財稅〔2010〕111號第三條規定,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財稅〔2010〕111號第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規定了非貨幣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了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選擇適用財稅〔2016〕101號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選擇遞延至轉讓股權時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了,個人以專利技術投資入股的征管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遞延納稅股票(權)轉讓、辦理納稅申報時,扣繳義務人、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一并報送能夠證明股票(權)轉讓價格、遞延納稅股票(權)原值、合理稅費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轉讓協議、評估報告和相關票據等。資料不全或無法充分證明有關情況,造成計稅依據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