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新功能上線! 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功能有調整!
一、多次股權激勵合并申報
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八條規定相關:
存在股權(股票)激勵(含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的股權激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等情況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備案。同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同一單位多次取得股權激勵的,由該單位合并計算扣繳稅款。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單位取得股權激勵的,可將之前單位取得的股權激勵有關信息提供給現單位并由其合并計算扣繳稅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合并申報。
二、新增:其他生產經營所得(A表)
其他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所得的預繳納稅申報。
疑似與下面文件有關: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第三條規定: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
十一、資源回收企業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按規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附件3)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附件4),并按規定繳納代辦稅費。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辦稅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其“反向開票”資格,并按規定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費、滯納金。
十四、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反向開票相關問答:
九、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時,如何代辦出售者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答:出售者按照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由資源回收企業在“反向開票”時按規定代辦申報事項、繳納代辦稅費。
十、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如何進行代辦申報事項、繳納代辦稅費?
答: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按照規定在“反向開票”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繳納代辦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
十一、出售者應如何自行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答: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其中,出售者沒有投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以經常居住地為經營管理所在地。出售者還同時投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分別向經常居住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后,選擇向其中一處被投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年度匯總申報。
確定后顯示:
三、新增:其他生產經營所得(B表)
點確定后顯示:
報錯提示!連續三個月申報為0...
一旦出現這個提示,小伙伴們就要注意了,如果是離職的應盡早從人員采集中改為“非正常”,而不是長期做0申報。因為零申報本身就不是什么好事,長期零申報會對公司產生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