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福利費屬于“應付職工薪酬”里面的一個模塊,職工福利費形式多種多樣,有發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也有組織員工旅游、療養等支出等等。
企業職工福利費屬于“應付職工薪酬”里面的一個模塊,職工福利費形式多種多樣,有發放的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也有組織員工旅游、療養等支出等等。
那么,這些職工福利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又該以何種標準在稅除?今天咱們一起捋清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與會計準則對職工福利費范圍的界定存在差異,且稅法界定的范圍比會計準則界定的范圍要明確和具體。
所以,企業今后在涉及職工福利支出的問題上,只要是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范圍而且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最好直接列作職工福利費支出,用足稅收政策。
企業對合乎情理的職工福利支出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慣例和常規自行判斷是否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稅法對允許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要體現“合理性”,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適當的報銷憑據,即主要是企業從外部取得的發票、收據等。
因此,企業對發生的從外部購進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職工福利的支出,均應取得必要的發票和收據等憑據,而不應再認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可以不需要這些報銷憑據。
但是,企業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職工福利費時,往往無法取得發票、收據等外部憑據,如企業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的各項補貼、救濟費、安家費等。
對于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主要審查此類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只要是合乎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屬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應該給予報銷,而不應拘泥于憑據的形式。
另外,對于企業已經在當年度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關支出報銷憑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的問題,盡管國稅函[2009]3號文沒有明確,但筆者認為,只要是在次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取得了相關報銷憑據就可以在當年度扣除,否則就需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對于文件中沒有列舉提到的費用項目,如果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應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企業組織員工旅游如符合上述關于工資薪金規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則的,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如安排優秀員工旅游;
對全體職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是屬于工會組織活動的旅游支出,應作為工會經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該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費,可以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四)某企業在酒店舉行會議,發生的會議費、餐飲費、住宿費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如企業實際發生的會議費、餐飲費、住宿費等可以在稅前扣除。
從以上舉例中可以看出,作為可以稅前扣除的福利費范圍的,除了(國稅函〔2009〕3號有明確規定的之外,如果確實是為企業全體屬于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相關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但不是所有的員工支出都可以在福利費里面進行扣除。如企業組織籃球賽,分發給員工的籃球服,屬于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可以作為福利費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是餐飲企業為前臺服務員配備的工作服,因是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可以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而不作為福利費支出。
總的來說,還是要視企業生產的性質、以及具體的事務情況而定,同一件事對于不同的企業來說可能處理的方法存在很大的區別。
財務實際上是有一種很靈活的處理方式,只要符合稅法和法律的要求,符合正常的邏輯理論,那就是合法、合規的。關鍵在于,你要有法可依,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