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房地產稅收20個熱點問題匯總(2022-5) 某企業土地被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收回,不免征土地增值稅 房企混同主體列支拆遷補償款被認定為偷稅 房企和稅局就視同銷售開發產品拆遷成本歸集分攤爭議打官司!
1、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
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第十六條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第二十五條 企業搬遷完成當年,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表樣附后)及相關材料。
3、土地增值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規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具體情況建議納稅人攜帶相關資料與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