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單位使用外匯賬戶應當嚴格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外匯賬戶的收支范圍,并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按照規定,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外匯和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所開立的賬戶其收入應嚴格限于該限定外匯。
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開立的賬戶,只能用于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其賬戶余額不得超過下兩期應當償還的本息總額,其收付須逐筆經外匯管理局核準等等。此外,開戶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匯賬戶,不得利用外匯賬戶非法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收付、保存或者轉讓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