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F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處理方法
按規定,企業交納的土地使用稅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科目核算。該科目貸方反映企業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借方反映企業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余額在貸方,表示應繳而未繳的土地使用稅。
每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