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固定資產的處置
一、什么是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二、固定資產的處置情況
固定資產處置,即固定資產的終止確認,具體包括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清理的凈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處置方法有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
1. 無償調出。指固定資產在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固定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2. 出售。指固定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3. 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4. 報損。指對發生的固定資產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處置固定資產具體包括的環節:固定資產轉入清理、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及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保險賠償的處理、清理凈損益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