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規定,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依據上述規定,稅法的“建筑業工程”與“建筑工程”是有區別的。“建筑業工程”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以及其他工程作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房屋工程建筑;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礦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實行差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