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為制藥廠,生產醫用酒精進行自用及銷售,最近聽說出臺了新政取消了酒精消費稅,是否是這樣?
答:是的,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消費稅取消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后,“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并繼續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行。
但需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9號)*9條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中增加《部分產品銷售統計表》,由從事輪胎、酒精、摩托車等產品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
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的消費稅取消,而自2015年2月1日起,貴單位需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報酒精的《部分產品銷售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