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核算要求規定,支付勞務費用需憑發票記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科目
其中,未付款的可根據已取得的發票,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然而,有些企業由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大,其在接受供應單位提供勞務時,需要根據勞務合同履行進度分期分批付款,發票則要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能開具。對這類業務,企業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形成了這樣一個處理模式:付款時根據銀行付款憑證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發票時根據發票、勞務費用支付批準單等憑證,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對于上面的處理方式,盡管其不會影響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但到年底時卻給匯算清繳帶來了麻煩:由于平時已付款的勞務費用支出在年末沒有記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科目,無法結轉成本或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