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設立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接受投資,投資者主要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不論以何種方式出資,投資者如在投資過程中違反投資合約或協議約定,不按規定如期繳足出資額,企業可依法追究投資者的違約責任。
投資者以現金方式出資的,應按照實際收到或者存入小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投資者應享有小企業注冊資本的份額計算的金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