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視情況而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9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同時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因此,單位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規定條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