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光公司準備以自產的150輛摩托車向前進橡膠廠換取其生產的橡膠材料,華光公司當月銷售同種型號摩托車有二種價格,分別為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了200輛,以6000元的單價銷售了300輛,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消費稅法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6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故華光公司換取橡膠材料,應按摩托車當月*6銷售價格6000元/輛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150×6000×10%=90 000(元)。
對以上案例進行稅收籌劃,可考慮改變生產資料換取方式,將摩托車先銷售,再用銷售款購買橡膠材料,華光公司銷售150輛摩托車可按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計算應納消費稅,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單價=(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輛),銷售摩托車應納消費稅稅額=150×5400×10%=81 000(元),比籌劃前節約消費稅=90 000-81 000=9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