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這兩種自行申報的情形中,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比較容易理解。最讓人感到困惑的是: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到底是什么意思?這個問題在百度上我看到有人問,可惜看到的答案都不能令人信服。而我對這個概念理解也是經歷了一波三折,數次轉彎。
是指經營所得嗎?
我最初的理解是:個人所得稅有九個稅目,八個稅目都規定了代扣代繳項目,只有經營所得沒有規定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情形,那就應該是指經營所得。
當我懷著這個認知,看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和十三條的時候,就發現這個理解是錯誤的。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很顯然,在這兩個條款中,取得經營所得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是兩個并列的情形。所以說: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取得經營所得
是指境外所得嗎?
我后來又想,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是不是指取得了境外所得呢?比如說作家劉慈欣的小說《三體》在美國出版,美國出版社給他的稿酬。這屬于劉作家的境外所得,但中國的稅法不可能要求美國出版社代扣代繳稿酬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應該指的是這種情況。
原本我以為自己想明白了,不過再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發現這個理解也是錯誤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這里第二項和第四項明明白白寫出來,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和取得境外所得也是并列的關系,所以說: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取得境外所得
究竟是什么情形?
其實根據上面的情況反向推測一下,不是境外所得,那一定是境內所得。但支付這個境內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一定不在境內,中國稅法無法制約。那就只有一種情況,也就是境內所得境外支付的情形。
比如說,法國人馬克被法國總部派到中國分公司工作,超過了90天之后,法國總部給馬克發的工資5萬元。
這筆款項因為是馬克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屬于境內所得。但同時支付單位又是法國公司,所以中國無法要求法國公司代扣代繳,馬克這筆5萬元的工資就是境內所得境外支付,也就是屬于稅法規定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情形。
按照個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馬克就應該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他也可以委托中國分公司代為申報納稅。
所以,最終推導出來的結論是: 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取得了境外支付的境內所得